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21)日證實,目前有包括4名法輪功信徒及吳亞林、陳榮利、燕鵬、馬康偉等5名異議人士在內的9名中國籍尋求庇護者(asylum seeker),在經過多年的漫長等待,將獲得台灣的長期居留許可。不過,陸委會強調,這是一項專案,目前在沒有法令的情況下,將不會比照辦理。對此,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表聲明指出,儘快訂立符合《國際難民公約》及國際法的「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 的《難民法》,才能通案解決問題。
過去10年來,這9位中國籍的尋求庇護者,僅領有短期簽證,無法工作也不能享有健保,並得定期向台灣警方報到等,無法享有各種基本權利,但他們分別在2004到2007年間,透過不同的方式來到台灣,並隨即向台灣政府請求政治庇護,但直到最近,馬政府才決定以「專案」方式解決,然因事涉敏感,官方並沒有主動對外發布該消息,相當低調。
陸委會今天在新頭殼記者的詢問下證實,經會商相關機關,決定基於人道考量,同意該9人得申請在台專案長期居留,目前正在辦理這9人的長期居留許可,但由於許可證件將由內政部移民署出入境管理局負責核發,所以,是專案一次性的處理,並非通案模式,日後也不會有比照的問題。
據了解,目前該9人已陸續向移民署檢附資料提出申請,並由移民署辦理相關審查作業中。對於中國人士尋求庇護的通案性處理機制,陸委會已配合內政部《難民法》草案,研擬兩岸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並於2012年3月5日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中,俟前述2草案經立院審議通過後,未來才會有通案性的處理機制。
對此,台權會今天也發表聲明指出,依據聯合國1951年通過的《難民地位公約》,各國人因為政治、種族、宗教、社會活動等因素受到迫害時,享有向他國尋求庇護的權利。近年來,聯合國也越來越強調因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受到迫害的族群,同樣享有尋求庇護的權利。但台灣缺乏對尋求庇護者的制度保障,包括在台的無國籍人和難民,在這些中國尋求政治庇護的個案中,不少人於2004年因非法入境而被關入外國人收容所(當時稱為「靖廬」)。
台權會呼籲,在2009年台灣政府批准兩國際人權公約、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2013年2月,兩公約的國家報告進行審查後所公布的81點結論性意見中,也要求台灣政府應盡速通過《難民法》,以保障尋求庇護者的基本權利,因此,請不要再讓《難民法》草案和兩岸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躺在立院,否則對於未來任何一位可能來台尋求庇護的個人,充滿各種不確定因素,無法真正保障人權。
根據台灣現行法規,中國居民可以申請在台長期居留的條件有5項,其中,民運人士通常適用的條文為「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