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軍大氣海洋局中校政戰處長張祉鑫涉共諜案,一審被判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張祉鑫尚未交付機密資料即被逮,改判6年,並以150萬元諭令交保限制住居,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祉鑫2006年任海軍金門指揮部政戰處長時,透過已被中共吸收的海軍上尉錢經國與化名「劉偉陽」的中共情治人員接觸;2008年11月至2012年擔任海軍大氣海洋局政戰處長期間,張祉鑫夫婦曾於2010年5月22日至27日間,接受錢經國邀請到菲律賓宿霧旅遊,並邀約海軍蔡姓少校及劉姓政戰官同行,且收受對岸情治人員200美元,做為發展組織、吸收軍官和刺探軍機的報酬。
判決書說,2010年12月20日至26日間,張祉鑫又與錢經國等人前往馬來西亞旅遊,並收受對岸1900美元酬金,張祉鑫隔年8月中旬,再度接受招待到菲律賓旅遊,同時邀海軍艦隊楊姓訓練官夫婦、海軍登陸戰車大隊楓姓分隊長等人,全程旅費由「劉偉陽」墊支,張祉鑫夫婦另領取3900元美金作為引介獎賞。2011年張祉鑫即填寫加入共產黨志願書,並交給錢經國轉交「劉偉陽」輸誠。
判決書表示,張祉鑫身為國軍軍官幹部,明知中國大陸仍與台灣維持軍事對峙狀態,為陸海空軍刑法上所謂「敵人」,不得從事間諜活動,竟基於預備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犯意。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張祉鑫雖以現役軍人身分加入共產黨,並多次接受中國情治單位招待到東南亞旅遊,但尚未著手從事間諜活動或交付機密資料即被逮,改依預備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判處6年徒刑。
張祉鑫案一審被軍事法院依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判處無期徒刑,張祉鑫不服上訴,後因「軍事審判法」廢除,全案移交高雄高分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