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涉嫌未完成環評程序就營運達14年之久,外界質疑屏東縣政府包庇讓悠活違法營運,縣府今(6)日調出舊資料表示,縣府是依法發給建築執照,沒有偏袒的問題。內政部長李鴻源今天也在立法院表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是在2002年才接下當地建管權,因此悠活1999年是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建照。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違法營運問題越演越烈,面對外界壓力,發給悠活建築執照的屏東縣政府今天出面指出,悠活分2批申請建照,第1批1、2、3區是在1995年5月,以集合住宅申請,面積是7850平方公尺。

縣府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法》雖是1994年公布實施,但「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一直到1995年10月才公布詳細的認定標準。

縣府說,在這段過渡期間,《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10條同時規定,業者必須預先評估環境影響,縣府調出舊資料,發現悠活曾提出開發計畫環境說明會,墾管處認定悠活的建管資料符合,縣府因此發給建照。

至於悠活第2次申請的4到6區建照,縣府指出,時間是1997年9月,面積6773平方公尺,當時依法是要做環評,悠活有提出「開發計畫環境說明書」,墾管處也認定「尚符」,縣府才會再發給建照。

縣府承辦人員表示,悠活2次都送「開發計畫環境說明書」,是不是能算「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恐怕需要環評主管機關環保署來認定;此外,悠活2次申請建照都沒有超過需要做環境影響評估規定的1公頃面積。

縣府強調,悠活2006年提出申請,將「集合住宅」變更為「旅館」,當時6區裡,只有1、2區符合規定通過,主要是因為其他4區的道路不符合8米道路的規定。縣府觀光傳播處長鄞鳳蘭也呼籲,現在是解決問題,不是互推責任的時候。

李鴻源今天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答覆立委質詢時也表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是在1984年設立,但2002年才接下當地建管權。因此悠活渡假村是1999年先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當時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墾管處接下建管權後,在2006年讓悠活第1區及第2區建築就地合法,核定改為旅館使用。

李鴻源也說,內政部現在要釐清2006年悠活渡假村第1、2區就地合法的法源為何?是否有任何模糊地帶?除非整個釐清過程太困難,否則希望相關報告明、後天就能出來。至於悠活的違建部分,李鴻源說,環保署會以最快速度召集相關部會決議,是否應接續環評,或直接不通過,必須斷水斷電、拆除。內政部將配合環保署決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