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今(5)日以「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香港民主運動人士黃之鋒有期徒刑10年,僅其中2個月與其正在服刑的「47人案」同期執行,預計於2036年11月刑滿。對此,台灣基進黨主席王興煥表示,香港《國安法》將請求國際關注香港人權的行為入罪,但制定這條罪名的中國,才是全世界最積極動員的「境外勢力」政權。

王興煥指出,黃之鋒已遭關押超過2100天,上個月剛滿30歲,若服刑期滿,出獄時將是40歲。他表示,黃之鋒在《國安法》體制下認罪後遭判重刑,而法官在判詞中列舉的事證,包括在美國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會見美國國會議員、率團赴美要求重新審視香港特殊地位、發起連署要求美國與瑞士、法國等國停止向港警供應戰術物資、撰文與接受外媒訪問,以及在社群平台分享羅冠聰的貼文等;但這些行為並無暴力、竊密或破壞,而是遊說、連署、受訪與發表言論。

王興煥批評,這些行為在任何民主國家都是公民社會最基本的行動方式,台灣的公民團體與青年也時常從事相同的活動。;但在香港《國安法》之下,要求外國停止出售鎮壓物資被視為「敵對行動」,向國際說明香港處境則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他也質疑,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生效,法官宣判時強調黃之鋒並非因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或政治理念受罰,甚至將時任美國眾議院議長的裴洛西誤稱為「白宮發言人」。這份判決不僅邏輯前後矛盾,連列為事證的事實都有誤,卻絲毫不影響結論。

針對法官以事發時香港法治「面臨極高風險」為由,認定黃之鋒罪行重大,王興煥批評,這形成循環論證:北京以國安法收回香港自由引發抗爭,再以抗爭造成的「法治危機」為由,加重懲罰抗爭者,被告罪責的輕重,取決的不是其行為,而是政權的恐懼程度。

王興煥進一步指出,中國一方面將香港人向國際求援定為「勾結外國勢力」,另一方面卻長期在台灣動員「第五縱隊」網絡。他以近日涉嫌共諜案棄保潛逃的張俊傑為例對照,中國才是全世界最積極動員的「境外勢力」政權。王興煥也提醒,香港《國安法》第38條將適用範圍擴及香港以外的非永久居民,在台灣替香港發聲、呼籲國際關注的國人,同樣可能被納入。

王興煥表示,黃之鋒自15歲投入反國教運動,用整個青年時期見證一國兩制的承諾逐步被收回。他呼籲台灣社會記得,一個政權可以將「請求世界看見」定為重罪,自由一旦失去,就會被一條一條罪名逐年磨去,絕不能讓香港的今天成為台灣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