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逕自立法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港區國安法》)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港府)就大力逮捕民主派人士。其中,包括先前在雨傘運動及反送中運動戰露頭角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即遭港府指控多項罪名,而今(4)日香港高等法院將就黃之鋒所涉勾結外國勢力罪進行判刑。
自《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港府就對黃之鋒提出多項刑事指控,包括先前參加反送中運動、六四集會及民主派初選等政治活動,陸續涉及至少6宗主要刑事案件。而相關指控包括,包括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未經批准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藐視法庭、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以及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
而黃之鋒本人自2020年11月起持續遭羈押或服刑,其指控包括早期因涉及2019年包圍香港警察總部、反禁蒙面法遊行及2020年六四維園集會等3宗案件,經上訴及刑期調整後,合計判處23個月又15日監禁。2023年4月,黃之鋒又因在社群平台轉載涉及香港警員及其家屬個人資料的貼文連結,違反法院禁制令,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另判監3個月。
到了2024年,黃之鋒又再因參與2020年香港民主派「35加初選」,遭香港法院依《港區國安法》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4年8個月監禁。而黃之鋒原定於明年1月獲釋,不過,香港警方於去年6月再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並起訴黃之鋒,依該條規定,一般情節可處3年至10年監禁,若屬罪行重大,最重可判處終身監禁。
黃之鋒本人於今年9月2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認罪,其辯護律師則於庭上求情,表示黃之鋒案發時僅23歲,且至今已服刑近6年,且在獄中持續進修及反省,盼法庭考量其認罪、案件檢控延誤,以及原本可能與其他案件同期執行刑期等因素,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減刑及額外2年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約4年半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