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今(30)日提醒,勞工因罹患癌症而切除器官屬於「器質性失能」,無須等待六個月,出院即可著手申請失能給付;若因癌症復發轉移,導致失能程度加重並影響工作能力,可在最後一次手術滿6個月後,再次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勞保局表示,勞工在勞工保險加保有效期間,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傷病切除臟器如胃、胰、脾、腎、子宮、卵巢、乳腺等器官,因為器官切除後,身體缺損的狀態已經確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的「器質性失能」項目,現行規定於手術出院後,無須等待六個月的治療觀察期,即可請醫院開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若勞工因癌症復發轉移,導致失能程度加重並影響工作能力,可在最後一次手術滿6個月後,再次申請失能程度加重後的勞保失能給付。

勞動部也提醒,胸腹部臟器切除於器官切除出院之日即可診斷失能,勞工若符合請領規定,需於出院起5年內提出申請,以免罹於時效無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