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美光工會在22日第二次勞資調解前夕與美光公司完成協議簽署,並撤回原定的調解會議。消息一出,不僅引得共同提出抗議訴求的桃園工會震驚,就連台中工會自己的會員都表示錯愕;目前台中工會會員已自發性開始尋求會員連署,望能使這份協議失效,重新回歸討論。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下稱「桃產總」)今(28)日偕美光桃園工會理事長林哲瑞前往勞動部,要求勞動部針對台中美光協議中的合法性給出合理解釋。勞動部則回應表示,如果工會成員對協議有疑義,可走司法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桃產總指出,會員最關注的就是這份協議簽得如何,但其中仍有多項資訊未讓會員得知。首先:這份協議究竟是不是屬於團體協約?台中工會幹部原被授權的是在10月22日當天簽署團體協約,如今不僅簽署日期不在22日,就連協議性質都不是團體協約的情況下,這份協議的效力值得令人起疑。
再者,協議中傳出簽署超過三年,甚至是八年、十年的和平協議,依《團體協約法》規定,團體協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如果這份協議是團體協約,那明顯不合法;但若不是團體協約,只是一般性協議,那這明顯損害權益的條款,就算沒有違法,那《團體協約法》的存在又有什麼必要性。
另外,協議中的保密條款不僅對外保密,就連台中會員自己也不清楚,不滿聲量已開始累積,倘若有台中會員致電勞動部詢問該如何獲得協助、撤銷非授權範圍的協議,勞動部該如何回答、指導。
最後,據傳此次協議中包含非屬工會的職福委員會、職福金的議題,桃產總表示,過往協助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的時候,多被主管機關主張:團協只能有工會和資方兩者,福委會屬於另一個團體,無法共同適用。若此次簽訂的為團體協約,是否屬開創先例。
桃產總強調,之所以認為勞動部有義務回答這些問題,除了勞動部作為最高主管機關之外,先前台中美光的勞資協商中,勞動部就有派員參與,甚至對於雙方達成共識一事表達肯定,因此面對今天勞團提出的問題,勞動部就不該只會與地方政府踢皮球。桃產總副理事長曲佳雲也表示,勞動部協商過程在場,就應責無旁貸地說清楚;作為最高主管機關,派人參與出席,難道真的如側面所聽到的「只是站在旁邊、什麼都不知道」,不免讓人質疑,是否有瀆職、勾結、裝傻的情況。她也痛批,當年空服員罷工被勞動部要求「全民有知道的權利」,如今卻大雙標,讓人匪夷所思。
林哲瑞則針對「協商會議未邀桃園工會」一事表示不滿。他指出,這若只是廠區自己的調解會議就算了,但此次訴求是由桃園與台中兩工會一同提出,勞動部在知情的情況下,只讓台中幹部參與協商會議,對於桃園而言,深感不尊重,也因此,勞動部應說明這樣做的原因。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爭議科長金士平在記者會上也代表勞動部現身說法。針對三大疑點,他回應表示,依《團體協約法》第28條,團體協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若是「一般性協議」則不會受限制。而內容是否有存在和平協議、協議細節,則需由協議雙方對外說明較為適當。
至於台中工會與公司簽署的協議性質,金士平表示,目前據勞資雙方及主管機關中科管理局均表示屬於公司與工會所約定之一般性協議,因此不在此法規範中。
針對會員對於給予的授權範圍出現疑慮一事,勞動部表示,工會依據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授權工會代表與公司協商;其簽訂的一般性協議屬於民法上一般性契約,如果工會成員對於該協議之效力存有疑義,可提司法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這樣的回應令現場人員不滿,「以後資方碰到工會要簽團體協約或要罷工的時候,就去找工會幹部簽個『一般性協議』、再簽保密不用告訴會員,甚至讓和平協議的時長不受法律約束,這個勞動部難道不覺得這是法律漏洞嗎?」「這樣不是把會員當笨蛋嗎?」他們質疑,勞動部作為熟知勞動法令的一員,怎麼沒對此表示批評,反而還對此稱「肯定」,鼓勵企業簽署「團體協約」又還有什麼意義?
金士平則表示「尊重工會」,這句話讓桃園工會理事長林哲瑞罕見的動怒:「那請問當天有在尊重桃園工會嗎?協議時為什麼桃園工會沒有在裡面?」他甚至點名勞動調解司長王厚偉,既然參與了台中協商,就該出來講清楚,為何排除共同提出訴求的桃園工會是可以的。
但金士平明顯情緒也無奈,未針對此事做回答。
至於最後的職福金問題,金士平則表示「依法沒有不行」,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之事項,包括工資、工時、申訴制度等其他關於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之事項,以及其他經團體協約當事人合意之事項,包括提高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上限或提撥數額等員工福利,均可進行協商並約定於團體協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