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今(22)日遭新竹地檢署指揮調查局搜索辦公室及住處,疑涉及民進黨新竹縣長參選人鄭朝方提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此,律師陳君瑋今日提出法律見解,指出若涉及選罷法第104條,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而檢調此次大動作搜索,可能與吳子嘉先前公開宣稱已印製50萬份傳單有關,包括防止傳單持續散布、共犯串供及滅證等,都是可能的考量。

陳君瑋表示,吳子嘉此次涉嫌觸犯的法律,可能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依照條文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君瑋認為,如果相關指控確有其事,且符合緩刑條件,認罪後仍有獲得緩刑的可能,因此對於吳子嘉傳出可能採取絕食方式表達抗議,他也直言,「絕食傷身體,沒必要。」

至於外界質疑,涉嫌違反選罷法是否有必要動用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陳君瑋分析,地檢署可能有三項考量。

首先,吳子嘉曾在直播中公開宣布,已經印製50萬份相關傳單,準備全面發送。由於年底選舉投票在即,若檢調認為傳單內容涉及不實訊息,為避免損害持續擴大,透過搜索並扣押相關傳單,可能是防止損害結果發生的考量之一。

其次,陳君瑋指出,50萬份傳單不可能由吳子嘉一人完成發放,因此可能涉及其他協助人員。他認為,若案件存在共犯,就可能產生串供疑慮,雖然未必達到羈押程度,但可能成為法院審酌是否核發搜索票的因素。

第三,陳君瑋表示,若檢調未及時扣押相關傳單,也可能面臨證物遭到銷毀的風險,因此防止滅證同樣可能是此次搜索行動的考量。

針對吳子嘉若拒絕交保,後續是否可能遭到羈押,陳君瑋則指出,如果案件尚未達到羈押程度,檢察官仍可能要求較低金額的保證金,甚至直接無保釋放。

陳君瑋進一步說明,法律上並非一定要由被告本人支付保證金,也可以由朋友協助辦理交保。即使吳子嘉自願接受羈押,只要檢察官沒有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就不會因此裁定羈押。

此外,陳君瑋也提醒,吳子嘉更需要留意的,是案件是否涉及其他資金往來及不法行為。他提出假設,若有人提供金錢,要求從事散布不實訊息的行為,仍須進一步釐清是否涉及其他選舉犯罪。

陳君瑋並提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該條文規定,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定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第99條主要規範對選民行賄的行為,單純有人出資委託散布不實訊息,並不當然構成該條犯罪,仍須依實際金流、行為內容及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