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b 收購 foodpanda 台灣業務案進入審查最後階段,中研院院士朱敬一日前在臉書發文,質疑 Uber 與 Grab 存在股權關係,呼籲公平會不應放行併購案。不過,公平會先前已明確表示,兩起併購案的市場結構不同,Uber 持股是否影響市場競爭,仍須進一步評估,相關審查期限已延長至 10 月 27 日,最終結果仍待委員會決議。

朱敬一 10 月 12 日發文指出,先前 Uber Eats 收購 foodpanda 遭公平會否決,如今改由 Grab 提出收購,質疑兩者存在股權連結,恐產生類似的市場競爭問題,並以「佛系公平交易委員會」一詞批評,呼籲直接駁回併購案。

針對兩起併購案的差異,公平會代理主委陳志民先前曾在立法院說明,前後兩案的市場結合及競爭結構有所不同。先前 Uber Eats 擬直接收購 foodpanda,涉及國內兩大外送平台結合;此次則由 Grab 收購 foodpanda 台灣業務,若交易完成,市場仍將維持兩大平台的結構。不過,Uber 與 Grab 的股權連結是否可能削弱市場競爭,仍是本次審查重點。

根據公平會 7 月 22 日公告,Uber 持有 Grab 約 13% 股份及 3.7% 表決權,是否影響雙方競爭誘因與能力,甚至產生類似水平結合的限制競爭效果,仍須進一步分析,因此決議延長審議期 60 個工作日,至 10 月 27 日止。

公平會此前亦強調,對 Grab 併購案並無預設立場,將依市場調查與相關證據,評估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的不利益。隨著審查期限逼近,究竟是禁止結合、不禁止結合,或附加條件放行,仍有待公平會依法作出最終決定。

而針對外界質疑,Grab 先前發表聲明強調,公司為獨立上市企業且與 Uber 分別營運,Uber 雖持有股份,但表決權不到 4%,不具營運控制權,且其董事代表已於今年 7 月退出 Grab 董事會。並指出,此次交易不同於既有兩大平台直接合併,若獲准收購,台灣市場仍可維持兩家大型外送平台競爭。

公平會先前表示,對此案並無預設立場,將依市場調查及相關事證,綜合評估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的不利益,最終是否准許結合,仍待委員會依法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