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4日電)劉姓男子於113年10月底騎機車經嘉義縣166線竹崎路段,與倒塌路樹碰撞受傷,向養護路樹的竹崎鄉公所聲請國賠,嘉義地院認為公所管理有欠缺,判須賠償20萬餘元;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劉男於113年10月31日晚上9時許騎乘機車,行經嘉義縣166線竹崎鄉義和村路段,因道路右側路樹突然倒塌到外側車道,劉男閃避不及發生碰撞,造成劉男膝、腿及左踝部開放性撕裂傷等傷害。因現場路樹由竹崎鄉公所養護與管理,劉男依法向公所聲請國賠。
嘉院表示,事發當時為颱風康芮來襲,竹崎鄉公所辯稱路樹倒塌主要受颱風風力影響所致,不過,依竹崎氣象站10月31日逐時風速資料,當日晚上8時至9時之間最大瞬間風速為14.8m/s,屬第7級疾風,一般敘述為「全樹搖動,逆風行走感困難」,並不會造成樹木樹枝斷裂。
嘉院說明,當颱風季節來臨前,管理機關更應事先安排修剪枝、葉,以減少樹木受風面積,避免樹木倒塌影響行車安全。但依竹崎鄉公所所提樹木修剪派工單,可見最近一次修剪事發路段樹木紀錄為同年2月28日,距事故發生時已有8個月。又依現場照片顯示事發路段路樹生長甚為茂盛,公所就路樹管理上仍有欠缺。
嘉院表示,竹崎鄉公所路樹管理有欠缺,導致劉男發生事故而受傷,劉男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醫療等費用為有理由,公所須賠償新台幣20萬餘元。(編輯:李錫璋)1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