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雙十國慶將連放三日,勞動部提醒,國慶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也應依法加倍發給。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慶日當天出勤,工資也應依法加倍發給。

至於國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勞動部指出,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以月薪36,000元(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的勞工出勤8小時為例:

10月9日(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10月10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 150元×6小時×5/3=1,900元
10月11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休息日或例假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且應確明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當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讓勞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才屬合法。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