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雙屍案」兇嫌謝姓男子當街砍殺妻子及小姨子,被依2個殺人罪各判處無期徒刑,量刑引發外界質疑,判決書中更提及「須殺害3人以上才構成死刑要件」,引發輿論譁然,律師劉韋廷指出,死刑門檻應忠於憲法法庭判決本身,而非再由個別法院增加標準。
律師劉韋廷指出,謝姓男子在土城街頭開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接著持刀及鋁棒攻擊,造成兩人死亡。判決書中出現【憲判8判決理由第80段就犯罪結果既例示殺害「多人」、而非法條用語常見之「數人」,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之概念,亦即倘無其他特殊從重科刑因素存在,單就殺害之人數以觀,須達3人以上、始該當之,蓋若謂基於直接故意殺死2人便認屬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顯不符憲判8判決整體意旨】。
劉韋廷指出,法官認為殺害人數必須達到「3人以上」,才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但問題來了,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確實大幅提高判處死刑的門檻,要求只有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死刑。可是憲法法庭並沒有規定『殺1人不能判死刑』、『殺2人不能判死刑』、『一定要殺3人以上才能判死刑』。」
劉韋廷點出,如果把「殺害多人」進一步解釋成「至少必須殺害3人」,等於在憲法法庭原本設定的死刑條件之外,又增加了一個「3人門檻」,「這是不是憲判8號真正的意思,我認為非常值得討論」,劉韋廷強調,一旦這樣的解釋成為判決先例,未來即使有人故意、殘酷地殺害兩個人,也可能因為「沒有達到3人」而先被排除在死刑之外。
劉韋廷主張,死刑可以有非常高的門檻,但這個門檻究竟是什麼,仍然應該忠於憲法法庭判決本身,而不是再由個別法院增加一條「至少3條人命」的標準。這也恐怕會成為本案未來上訴時,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