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阮綜合醫院今年6月發生一起藥局櫃檯與民眾言語爭議,一名老翁領取藥品時,對自費藥品內容、數量及相關問題,向院方藥事工作人員提出疑問,雙方溝通過程中,民眾因一句情緒性言語引發口角,事後雖然誠心向院方致歉,卻被櫃檯人員拒絕,堅持向主管機關通報,導致他於日前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醫療法」相關法則裁罰3萬元新台幣。陳情人質疑事件本身未涉及肢體衝突,亦未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裁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希望主管機關進一步說明相關法條的構成要件及裁量依據。

78歲的虞姓民眾陳情指出,今年6月23日當晚八點半,他趁人潮較少時至阮綜合門診藥局櫃檯領取自費藥品,結帳時因院方人員發現漏算金額,當場增加費用,並怪罪當事人意圖蒙騙、少繳自費藥品項目,雙方產生認知落差,進而針鋒相對,虞姓民眾坦承當時確實曾說出類似「你發神經了」等不當言詞,但並沒有肢體暴力、威脅或意圖傷害工作人員,也沒有刻意阻撓醫療行為。

事後虞翁也誠意十足,親自向院方致歉,但院方櫃檯人員拒絕接受並堅持向主管機關通報,院方自己算錯帳卻小題大作,他並非惡意犯錯,一家三代都在該醫院看診,不知為何院方會如此對待長期信任之病患客戶?此外,在什麼情況下言語達到法律所規範、足以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的程度?醫療工作安全與病患表達疑義的權利之間,又應如何取得合理平衡?

虞姓民眾對裁罰不服,向衛生局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他認為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所處罰者,並非凡於醫療機構內對醫事人員有不當言詞即一律成立,而須該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行為,進一步造成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如符合其法定構成要件,原處分將二者直接劃上等號,明顯法律適用錯誤,且他並未否認當時有不當言語,並承認於雙方爭執中,因一時情緒激動,短暫脫口說出「你發神經了」,非長時間叫囂、反覆辱罵、恐嚇、堵住櫃檯或以任何物理方式阻止藥師工作。

他表示,原處分另以「公然侮辱」為處罰手段要件,但並未明「公然」之具體事實基礎,依原處分所載內容,僅能確認他與數名藥師間發生爭執,不能僅以發生場所位於醫院,即據以推定何言詞均屬「公然」,且處分將他所陳述之「你發神經了」轉述為「神經病」等語,二者語意及侮辱程度並非完全相同,尤其短暫、偶發性之雙方口角,與醫療法第24條第2項,欲防止之妨礙醫療安全情形,在侵害程度上顯有差異。

虞姓民眾強調,他並無暴力、脅迫或恐嚇行為,言語僅屬短暫、一時情緒反應,並無證據證明醫療或藥事行為因此中斷,亦未造成病患傷害或醫療安全危害,且事後已表達悔意,並主動向相關藥師致歉、進行和解,足以反映本事件實際可責性及法益侵害程度甚低。

但衛生局答辯指出,訴願人至阮綜合醫院門診藥局領藥後,因認藥品有誤而返回藥局理論,批價櫃檯確認藥品並無錯誤,遂由保全人員陪同向藥師致歉,惟於溝通過程中與正在執行藥事業務之藥師發生口角,當時藥師須轉而與其應對,已對藥事作業及醫院現場秩序造成干擾,原處分係綜合言詞、前後行為及所生影響,認其以公然侮辱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並無法律適用錯誤之處,仍維持其行為違反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裁處法定最低額新台幣3萬元罰鍰。

虞姓民眾於9月29日收到衛生局回函,說明本案經重新審查後仍應維持原處分後,隨即至超商繳交3萬元罰款,但心中對相關處分仍憤憤不平,對衛生主管機關的裁量再提出質疑,表示目前並無充分證據可以認定其中是否因特定人士過去曾任該醫院職務而「官官相護」影響行政處分,但對民眾而言,更重要的問題是當病患認為醫院藥品、收費或服務內容有疑問時,應有明確且有效的申訴管道,避免衍生醫療費用糾紛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