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轄內大樹區10月1日上午8時許發生路旁民眾遭毒駕撞擊死亡案件,肇事者當場逃逸後被追緝到案,橋檢認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經裁定獲准。
全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通報後,橋檢隨即分案由主任檢察官施家榮、檢察官林俊傑負責偵辦,並迅速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仁武分局組成專案團隊,積極追查逃逸自小貨車及蒐集相關事證,最終循線在屏東縣某處查獲肇事者陳某及協助藏匿陳嫌之友人王某及蕭某。 經查,陳某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駕駛自小貨車上路,受毒品影響駕駛操控能力,因而於上述時地撞擊路旁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送醫不治死亡,陳某則於肇事後逃逸。
全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陳某涉嫌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第1項第3、4款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逃逸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等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乃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經法院裁定准許。
橋頭地檢署呼籲,飲酒或施用毒品將嚴重削弱駕駛人之判斷力與反應神經,在路上宛如不定時炸彈,對自身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極大威脅,民眾切勿以身試法,針對酒駕、毒駕及肇事逃逸等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之違法行為,必將嚴查速辦、絕不寬貸,以全力捍衛大眾之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