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萬華區開封街知名同志酒吧Commander D,昨(3)日下午遭警方持搜索票突襲搜索,卻接連爆出執法爭議。據媒體報導,現場蒐證錄音疑似揭露警方對身心障礙人士出現言語羞辱,搜索票所載範圍與實際執法對象也遭質疑有所出入,甚至有一般顧客被帶回警局製作筆錄。對此,律師陳君瑋今(4)日接受《Newtalk》專訪,從搜索合法性、顧客人身自由、公然猥褻與妨害風化認定,以及便衣員警身分揭露等面向提出法律分析,直指警方執法是否逾越搜索票授權範圍,有必要進一步釐清。

搜索票針對負責人與場所 為何連一般顧客也遭搜索?

陳君瑋指出,依目前所見資訊,警方此次持有的搜索票,搜索對象主要涉及場所及負責人,但實際執法過程卻出現一般顧客遭搜索、甚至被帶回警局的情況,首先必須釐清警方是否具備其他合法搜索依據。

他說明,警方執行搜索原則上必須依法出示法官核發的搜索票,至於搜索票所載範圍以外的第三人,並非警方進入現場後,就能不分對象任意搜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針對第三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須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物存在」,且有必要時,才能依法進行搜索;另一種情況,則是依同法第131條之1,在符合自願性同意等法定要件下實施搜索。

陳君瑋分析,警方此次搜索可能涉及公然猥褻或毒品相關犯罪,但不能僅因顧客出現在搜索場所,就直接推定所有人均有犯罪嫌疑。若警方主張現場涉及毒品犯罪,也必須有相應情資或具體事證支持,才能進一步檢視搜索個別顧客的合法性。

他認為,倘若搜索票僅針對店家及負責人,警方卻在缺乏其他法定事由下,擴大對一般顧客實施搜索,就有違法搜索疑慮。依《刑法》第307條規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等,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相關執法程序不能輕忽。

會員制、實施人流管制 公然猥褻認定恐有爭議

針對此次搜索可能涉及的公然猥褻及妨害風化問題,陳君瑋指出,必須先檢視活動場所的實際性質,不能單憑現場是否存在裸露或相關行為,就逕自認定構成犯罪。

他表示,Commander D所舉辦的是店家特有活動,採取會員制,並非不特定人士可以隨意進出的公開場合,店家也有實施人流管制。因此,現場是否符合《刑法》公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仍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

陳君瑋並援引過去西門町酒館舉辦「大屌冠軍賽」遭起訴的案件作為參考。該案經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參與者均為自願訂位參加,活動場地並非公開場所,進入前也必須經過身分查驗。儘管現場存在裸露猥褻行為,但並未侵害其他不願參與的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法益,因此最終以罪疑惟輕等理由,判決陳姓男子及酒館業者共3人無罪確定。

陳君瑋認為,這項判決對此次爭議具有參考價值。尤其店家活動具有會員制及人流管制等特性,警方若以公然猥褻或妨害風化作為搜索理由,就必須進一步說明相關犯罪構成要件,而非將特定場所內的活動直接等同於公然犯罪。

至於是否涉及容留妨害風化,同樣必須回到具體犯罪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判斷,避免出現擴大解釋的疑慮。

一般顧客犯了什麼罪?律師質疑帶回警局的法律依據

除了搜索範圍,陳君瑋也對一般顧客遭帶回警局製作筆錄提出質疑。他指出,警方並非只要進入持票搜索的場所,就能要求現場所有人一律返回警局接受調查,強制帶回民眾必須具備明確的法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警方得依法逮捕現行犯;此外,針對通緝犯,或符合法定拘提、逮捕要件者,也能依相關程序將人帶回警局。

另一方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針對攔停、盤查及身分查證另有規範,若符合條文所定要件,且現場無法完成身分查證,警方得依法將當事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但相關程序仍有法定限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陳君瑋認為,此次事件除了場所負責人以外,其餘顧客究竟涉及何種犯罪,警方應有具體說明。例如現場有人正在販賣毒品,符合現行犯逮捕要件,自然可以依法處理;但若只是一般參與活動的顧客,並無個別犯罪事證,也不符合其他法定強制處分要件,就不能僅憑其出現在現場,將所有人強制帶回警局。

他進一步指出,倘若警方欠缺合法依據,仍以強制手段限制民眾行動自由,甚至要求其從事法律上沒有義務配合的事項,相關員警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其中,《刑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04條第1項則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君瑋強調,若後續確認顧客遭到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當事人可依實際執法情形蒐集事證,循法律途徑追究相關責任。

便衣員警佩戴秘錄器卻拒提供編號 執法身分也成疑點

此次事件另一項爭議,則是現場便衣員警佩戴秘錄器執勤,面對民眾質疑時,卻傳出拒絕提供警員編號的情況。

陳君瑋指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換言之,警方即使因勤務需要採取便衣方式執法,仍須遵守相關身分表明及告知義務,不能因為正在執行搜索勤務,就忽略人民確認執法人員身分的權利。

陳君瑋表示,若員警未依規定出示足資識別身分的證件或標示,或執勤過程處事不當、影響警譽,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各地方警察機關相關勤務懲處基準,視具體情節可能面臨申誡、記過等行政處分。

至於現場傳出的言語羞辱爭議,也應進一步檢視相關蒐證錄音及完整執法過程,釐清是否存在不當對待民眾的情形。

搜索不能無限上綱 執法合法性仍待釐清

綜合此次爭議,陳君瑋認為,警方持有搜索票,不代表進入場所後便取得對所有在場人士進行搜索、限制行動自由的概括授權。無論是搜索第三人、帶回警局製作筆錄,或是認定公然猥褻與妨害風化,都必須分別檢視法律要件及具體事證。

尤其此次活動採會員制,並實施人流管制,與一般開放不特定人自由進出的公開場所存在差異,是否構成公然猥褻,仍應參照相關司法實務審慎判斷。

至於搜索票究竟記載哪些對象與範圍、警方為何將一般顧客帶回警局,以及便衣員警是否依法表明身分等問題,陳君瑋認為,都是此次執法爭議中必須釐清的關鍵。警方打擊犯罪固然有其職責,但搜索與強制處分仍應受到法律約束,不能因為持有搜索票,就忽略現場第三人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