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九合一選舉投開票日剩六十餘日,檢警調正嚴密嚴控有無行賄選之舉。無黨籍宜蘭縣礁溪鄉玉石村長胡伯欽為了尋求連任,竟行賄選收買選民,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昨持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2處傳26人到案說明。胡伯欽訊後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

宜蘭地檢署今(23)日表示,檢察官為偵辦胡伯欽涉嫌假借舉辦餐會及講習補助賄選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昨日持宜蘭地院,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宜蘭分局,搜索 2 處所並通知 26 名相關人士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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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察官複訊後,宜蘭地檢署認定,胡伯欽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重大,故諭令10萬元交保,至於收賄的游姓選民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重大,故諭令2萬元交保。

宜蘭地檢署呼籲,賄選破壞民主根基的犯罪行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收受賄賂的一方,依《刑法》之規定,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宜蘭地檢署更強調,賄選不限於現金,走路工、招待旅遊或餐宴、贈送禮品禮券、代繳費用、免費接送或提供勞務等,只要與投票意向掛鉤,都可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