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雲云科技負責人曾志新涉殺害梁姓技術長,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高院今天辯論終結,辯方以已賠償、再犯風險低等請求輕判;死者遺孀盼曾男真心認錯。全案定10月27日宣判。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曾志新的辯護人表示,曾男已盡力賠償、彌補傷害,也認錯、道歉,具有悔悟之心,願意面對,但一審量刑時沒有充分審酌可減輕刑度的因子。

辯護人指出,相關鑑定報告顯示,曾男沒有反社會人格,再犯風險低,具有社會復歸可能性,請求二審綜合考量犯後態度、賠償等情狀,給予較輕刑度。

死者梁姓男子的遺孀表示,無論多少金錢都無法彌補家屬受到的傷害,當初同意調解,是因不願再經歷更多訴訟程序,但曾男始終沒有真正認錯。

梁男遺孀說,「我想對曾志新說,請你真心認錯」,並盼法官明察秋毫、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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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曾男與梁男因工作理念不同,屢生摩擦。民國113年9月至114年2月間,社群媒體出現多則涉及公司內部管理、員工離職等貼文,曾男片面認定與梁男有關,因而萌生殺意,於114年2月26日購買主廚刀,放置公司辦公位置櫃內。

判決指出,曾男見梁男於同年3月6日在公司內部群組張貼評論公司經營文章,又得知梁男隔天將離職,於3月7日下午穿著藏有主廚刀的背心前往會議室。

梁男當時與盧姓男子辦理交接並商議撤回文章等事宜,曾男假藉離開會議室,行經梁男背後時,突然持刀朝梁男頭、背、頸部等處猛刺至少9刀,曾男隨後持刀自殘。梁男送醫急救不治。

一審判決指出,曾男僅因自身猜忌,未經查證即將事端歸咎梁男,也未尋求合法方式解決紛爭,反而剝奪梁男生命;且曾男持刀猛刺多刀,梁男試圖逃離、旁人出手制止時,仍繼續攻擊,犯罪情節嚴重,責任刑上限應屬除死刑外的最嚴重處罰。

判決另指出,曾男犯案與適應障礙症合併焦慮、憂鬱情緒有關,犯後坦承犯行,也具有社會復歸可能性,但仍存在風險因子;另曾男雖與梁男家屬成立調解,但家屬是因不願訟累而同意,並未原諒曾男。

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後,認為相關有利因子僅能小幅下修責任刑,仍不足以撼動責任刑上限,判處曾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辯論終結,定10月27日宣判。(編輯:蕭博文)1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