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長謝典霖及父母等人因餐敘涉賄選遭檢方聲押,由於餐宴發生在6月、謝典霖9月才登記參選,引發「未登記是否構成賄選」疑問。律師陳君瑋今(17)日指出,依最高法院過往判決見解,投票行賄罪不以已登記候選人為限。

彰化地檢署偵辦彰化縣議會6月間溪湖鎮民眾餐敘爭議,檢方訊問後認為謝典霖及其父親謝新隆、母親鄭汝芬等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等罪嫌重大,並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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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君瑋指出,這起案件其中一項爭點,在於遭指涉及賄選的餐宴舉辦時間為6月23日,而謝典霖直到9月3日才登記參選,因此外界可能產生疑問,在尚未正式登記參選的情況下,是否可能構成賄選。

陳君瑋表示,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658號判決見解,投票行賄罪並不以行為人「已登記為候選人」為限,也不以選舉委員會已經發布選舉公告為必要。因此,不能僅以餐宴舉行時尚未完成候選人登記,就認為當然不會涉及投票行賄罪。

陳君瑋進一步指出,即使尚未達到投票行賄罪既遂程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相關行為也設有預備犯規定。也就是即使請客後,對方尚未答應投給特定候選人,仍可能涉及犯罪,實際是否成立仍須依個案證據及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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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謝典霖為何遭聲請羈押,陳君瑋表示,檢方訊問後認定謝典霖及謝新隆、鄭汝芬等人涉案嫌疑重大,並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以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全案目前仍在司法程序中,謝典霖等人是否涉及投票行賄及相關犯罪,仍待法院及後續司法程序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