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人士在台設籍滿十年,能否不放棄中國籍就擔任公職?《2026國家不正常關鍵報告》示警,若法律將中國人民視為「特殊本國人」,恐使國家邊界形同不設防。
辜寬敏基金會13日舉行「2026國家不正常關鍵報告」發布會,董事長王美琇、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羅承宗、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林佳和、台北藝術大學通識中心助理教授林瓊華,以及世代共好協會理事長張育萌等人出席,分別就轉型正義、憲政法制、威權象徵與地方民防等議題說明報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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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從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事件,以及國民黨立委傅崐萁提出的《國籍法》修正草案切入,指出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法制,至今仍無法清楚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究竟是不是外國,以及中國人民是外國人,還是「特殊的中華民國國民」。
報告指出,政府部門在李貞秀事件中的立場是,中國籍人士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屬於《國籍法》所稱「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依法必須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否則不得繼續擔任公職。
李貞秀則援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張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設有戶籍滿十年後,即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或擔任公職。依此主張,中國籍人士是否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不是取得公職資格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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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提案排除《國籍法》 報告:中國人民恐成「特殊本國人」
報告提到,傅崐萁等人提出《國籍法》修正草案,主張取得台灣戶籍的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參選及任職時,應排除《國籍法》有關放棄外國國籍的規定,改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辦理。
提案理由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義務可以特別法規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已處理大陸地區人民的戶籍、身分、就業、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因此不應再適用《國籍法》。
報告指出,若這項修法通過,產生的法律效果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不被視為外國人,而是「特殊的中華民國國民」,只要在台灣設籍滿十年,即可擔任公職。
報告認為,問題根源在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以「國家統一前」作為法制前提,將台灣稱為自由地區或台灣地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的領域稱為大陸地區。
這套法律架構雖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範圍只有台澎金馬,也承認大陸地區不受中華民國有效統治,卻未明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主權國家,也無法清楚說明中國人民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
兩國論未進入法律體系 公職人員應負憲法忠誠義務
報告指出,李登輝提出的「特殊國與國關係」,主要停留在政治主張、談判及自我定位,沒有完整進入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律體系。
因此,現行法制一方面承認兩岸分治,另一方面又可能把中國人民視為中華民國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既未被清楚視為外國,當涉及外患罪、反滲透或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時,便容易陷入法律解釋上的矛盾。
報告主張,相關法律判斷應回到中華民國實際統治權所及的「邊界」。當個人行為涉及台澎金馬安全、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律就有介入的必要;若只是單純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觸及台灣的統治邊界,才可能沒有法律介入空間。
報告也區分一般人民與公職人員的責任。一般人民只須遵守法律,不必在內心認同國家;但公務員、軍人及民選公職掌握公權力,應負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憲法忠誠義務」。
這項義務所維護的並非特定政黨或領袖,而是人權、國民主權、權力分立、依法行政、司法獨立、多黨政治、政黨機會平等及性別平等等民主價值。
報告因此認為,判斷中國籍人士能否擔任公職,不能只看設籍年限,也不能只停留在是否形式上放棄國籍,更須確認其是否願意維護台灣現行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報告警告,若法律允許中國人民不必放棄中國籍,只要設籍滿十年即可任職,將使中國人民從外國人變成「特殊的本國人」,進一步模糊國家的規範邊界,甚至造成國家在制度上形同不設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