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長期推動及輔導各類型勞工工會成立,鼓勵勞工透過工會凝聚力量,共同維護及提升勞動權益,勞動部今(4)日提醒,工會除了為會員積極爭取勞動權益之外,也須依法辦理各項會務工作,如理事會與監事會應當分別召開、前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前,應辦理改選事宜,並在屆滿10日內召開新一屆理事會及監事會議。
勞動部指出,截至115年第2季止,全國工會家數共計5,856家,包括企業工會960家、產業工會285家、職業工會4,327家及工會聯合組織284家;另該季新增企業工會11家、產業工會5家、職業工會7家及工會聯合組織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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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明,工會除了為會員積極爭取勞動權益之外,也須依法辦理各項會務工作,並舉出多項實務上常見工會未依規定辦理的案例:未定期召開法定會議、理事會及監事會未分別召開、過早辦理理監事改選等。勞動部提醒,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均屬工會處理或討論工會事務及發展的重要法定會議,應定期召開以維持工會會務正常運作;理事會與監事會在工會內部各自擔任不同的重要角色且具備不同權責,會議討論事項也不同,當應分別召開,不得以聯席會議方式辦理;為利新舊工會幹部任期銜接,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新一屆理事會及監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召開。
與此同時,勞動部也指出,近來有數起涉及工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勞動部均要求工會應依工會法及章程規定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方得為之,如涉及工會購置不動產或其他重大財產處分時,影在會議中充分揭露重要資訊,並讓會員或會員代表在資訊完整的情況下充分討論、作成決議。
勞動部也提醒,為了維持工會組織穩定性及會務運作之延續性,工會章程如已明定理事、監事任期為4年,不宜再隨意透過修正章程方式縮短任期。
勞動部最後表示,未來將持續透過宣導及輔導措施,協助工會健全會務運作,共同營造有利工會發展的環境,進一步強化勞工團結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