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專科學校法》第44條及第49條修正案,針對專科學生學雜費減免、經濟不利處境學生助學措施及就學貸款制度進行調整。修法明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及二年制的經濟不利處境學生,政府可參考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及其他財政查調等經濟情形,免繳學費;就學貸款項目也新增「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並明定政府提供還款協助措施。
根據三讀條文,《專科學校法》第44條原本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繳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此次修法維持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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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另增訂,針對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及二年制的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經政府參考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及其他財政查調等經濟情形後,可免繳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者不適用。
三讀條文也規定,前述免繳學費或政府提供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的助學措施,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免繳,私立專科學校學生則由各校於註冊時先予免繳後,再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
至於免繳學費及助學措施的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教育部訂定。除相關免繳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學雜費的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事項辦法,同樣由教育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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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貸款部分,此次修法也將「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正式納入貸款項目。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
此外,修正條文也明定政府提供還款協助措施,以減輕貸款人還款壓力;至於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還款協助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由教育部訂定。
對於專科學校違反相關收費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現行處理機制則予以維持。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並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私立學校則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辦理。
此外,為配合第44條新增經濟不利處境學生助學措施及就學貸款、還款協助等規定,此次也同步修正第49條施行日期,明定相關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以區隔本次修法與過往修正的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