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5)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大學法》第35條修正案,針對大學生學雜費、經濟不利處境學生助學措施及就學貸款制度進行調整,並通過附帶決議。修正條文明定,就讀大學學生符合一定家庭所得或其他財政查調等經濟情形,可獲學雜費減免;針對經濟不利處境學生,政府也應提供助學措施,相關經費由大學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現行《大學法》第35條規定,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規定。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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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正條文,新增規定就讀大學學生,經政府參考其家庭所得五等分位最低百分之二十,以及其他財政查調等經濟情形後,可免繳學雜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者不適用。

此外,針對符合前述免繳學雜費資格,或政府提供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的助學措施,將由大學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各校造具清冊函報所屬主管機關請撥經費;相關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教育部訂定。

就學貸款部分也有所調整。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除了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外,此次修法也將「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納入,並明定政府提供還款協助措施,以提高貸款人還款能力,降低呆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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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此次也一併通過附帶決議。決議指出,為落實教育平權,避免學生因家庭所得或其他經濟不利條件影響受教權,政府應依學生家庭所得或其他突發經濟不利情況,提供經濟不利處境學生助學措施,保障學生受教權。

附帶決議也要求,教育部針對助學條件、額度、權利義務等技術性、細節性及作業性事項,應即時因應國內家庭所得情形,例如參考主計總處公告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的家庭所得五等分位、家庭所得淨額適用稅率等相關經濟情形資料,以了解國內家庭所得大致分布情形,據以評估各項措施的適用條件及相關配套機制,或其他突發經濟不利情況,保障學生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