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台鐵楊姓員工申訴遭職場霸凌後被調離人事體系,曾以公開信向交通、勞動部長陳情,並提告請求撤銷調派及恢復原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為調派違反適才適所原則,判決撤銷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姓員工原任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人事室高級業務員資位專員,民國112年9月通報職場不法侵害事件。台鐵為隔離工作環境,同年12月先將楊男全日派兼附業營運中心;113年台鐵局組改為公司後,再正式將他調派至營業處擔任高級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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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主張,當初僅配合暫時派兼,從未同意永久調離人事體系,且自己是人事行政類科考試及格,正式調往鐵道營運、觀光旅遊業務,影響專業累積及未來升遷,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台鐵產業工會113年12月間曾指楊男遭職場霸凌,質疑台鐵處理程序;楊男並於同年12月2日以手寫公開信,向當時的交通部長及勞動部長陳情,要求相關部會主持公道。台鐵當時回應,員工提出職場不法侵害申訴,均依相關規定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並秉公處理。
至於職場霸凌爭議,台鐵後續重新調查,認定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不成立,楊男不服提出再申訴,也遭保訓會駁回。不過,本件行政訴訟審理的是台鐵正式調派楊男至營業處的處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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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認為,楊男在先前派兼文件上會章,只能證明知悉暫時工作指派,不能據此認定他已明確同意日後正式調任。
判決指出,人事行政與鐵道營運、觀光旅遊所需專業不同,台鐵也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有不可替代的業務需要,必須將具人事專業的楊男調往營業處,調派違反專才、適才適所原則,裁量逾越合理必要範圍,因此日前判決撤銷調派令。
至於楊男另請求法院判命台鐵恢復原職,北高行認為,調派處分既經撤銷,楊男職務即回復至調派處分作成前的狀態,已達成恢復職務的訴訟目的,因此無須另以判決命台鐵恢復原職,駁回這部分請求。全案可上訴。(編輯:陳清芳)115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