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規範「新設」及「增設」的用電大戶,必須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二擇一;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或未符合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種類或方式之規定,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按次處罰。與此同時,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為強化能源管理,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

依三讀條文第10條明定,能源用戶「新設」及「增設」用電設備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罰則則訂定在第24條,若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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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也增訂第6-1條,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為強化能源管理,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該統計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前項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之種類、範圍、期間、公開方式及公開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若未依規定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公開不實資料,則依第21條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