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因應2024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判決修正的「大老婆條款」也在內,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由受贈人負擔遺產稅。另外,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也同步調整,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併予計算;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

此次修法重點之一的「大老婆條款」,依三讀條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遺產稅額計算標準,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擔納稅義務,拋棄繼承不再免除相關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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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此次修法也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同步調整,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的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此次修法也在第23條增訂第三項,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認為其所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或文書做成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在第30條則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可採多數決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修正分期繳納加計利息的利率基準。第51條部分則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