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4日電)嘉義縣羅男被控去年1月間開車毒駕返家,途中發生車禍、1騎士死亡,案件進行國民法官參審,羅男雖非肇事主因,但有超速等過失,已和解賠償,嘉院今天判3年6月徒刑;可上訴。

羅姓男子於去年1月30日晚上6時10分駕車行駛台18線嘉義縣中埔鄉路段內側車道,當時蕭姓男子騎機車跨越雙黃線橫越車道,2車碰撞,蕭男人車倒地,送醫急救,於同日晚上7時18分不治,經羅男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已逾行政院公告毒品品項濃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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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表示,這起案件進行國民法官參審,羅男施用毒品後駕車,由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還原車禍經過,事故現場當時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且為直線路段,羅男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過失,而導致車禍事故發生。

嘉院說明,羅男既有肇事次因,導致車禍發生,難認其「已遵守相關交通法規,並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是其對本次車禍事故的發生無法免責;蕭男跨越雙黃線過失,雖是肇事主因,且未開車燈及戴安全帽,但不能因蕭男的過失,而解免羅男的罪責。

嘉院表示,羅男於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向前來處理員警坦承為肇事者,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得依照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斟酌羅男的一般情狀及更生可能性,且以新台幣23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等因子,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編輯:李淑華)1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