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2日電)前中油高層林姓男子被控離職後3年內,違法擔任任內採購案相關得標廠商的顧問並領報酬紅利,嘉檢偵結,認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旋轉門條款,依法起訴,並建請沒收犯罪所得。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書,70歲林姓男子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至110年9月1日擔任中油潤滑油事業部副執行長,負責核定各類潤滑油添加劑採購案件的請購內容。林男於110年9月1日退休後,隨即接受某公司負責人張姓男子聘用,擔任張男技術諮詢及其公司、越南公司的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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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中油公司發現,張男公司曾於林男擔任副執行長期間,有4款限制性招標方式的採購案,由林男核定張男公司或其擔任台灣代理商的公司得標。
嘉檢表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案經中油告發並調查。
起訴書說明,林男離職後至113年間,定期透過匯款或現金方式,每月向張男公司或張男領取新台幣10萬元的諮詢費與薪資,且於111年、112年間,甚至有單筆匯款25萬元、90萬元(匯入林男女兒帳戶)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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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檢表示,林男與張男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更顯示,林男離職後,仍陸續傳送中油3起投標案相關訊息給張男,證明林男離職後確實持續協助張男公司標取中油案件。
起訴書表示,林男辯稱其每月領取的10萬元,是協助張男在越南公司的技術與業務諮詢費,未經手張男公司在台灣的業務;張男也證稱因自身患病無法親力親為,才請林男諮詢。
嘉檢表示,經比對金流、標案時間點及通訊紀錄後,認為林男收受的部分款項(25萬元、90萬元)與張男公司取得中油標案的決標時間高度重疊,屬參與標案所分配的紅利。
嘉檢偵結,認為林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除依法起訴外,並建請沒收其相關犯罪所得。依現行法規,違反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龍柏安)1150812
圖為嘉義地檢署。(中央社檔案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