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11)日公布最新裁罰案,合作金庫銀行因信用卡疑義帳款處理出包,自 2015 年至 2024 年間,受理客戶申請信用卡疑義帳款時,未即時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退款請求,累計多達 6,334 件,造成銀行損失約 1 億 164 萬元。金管會認定,合庫銀內控制度未完善且未確實執行,除了開罰 1,200 萬元、予以糾正外,更祭出停止受理新客戶信用卡業務 1 個月的處分。
金管會指出,合庫銀此次缺失橫跨信用卡疑義帳款處理、文件保存、內部稽核、會計帳務及員工輪調等多個環節,其中部分問題更長達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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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信用卡疑義帳款處理上,合庫銀未針對案件處理程序、時效控管及帳務處理建立完整業務規範及內控制度。更值得注意的是,從信用卡疑義帳款的系統登打、案件進度追蹤到帳務調節,均由同一人負責,缺乏不同人員相互覆核及制衡的機制。
文件管理也出現問題。金管會發現,合庫銀於 2015 年至 2020 年間的部分疑義帳款案件,包括複查申請書、持卡人聲明書及交易明細等文件,已於 2021 年至 2024 年間遭到銷毀,但其中部分案件當時甚至尚未完成疑義帳款作業程序,導致事後已無法釐清實際處理情形。
內部稽核同樣未能及時發揮作用。金管會指出,合庫銀的業務單位未訂定完整的疑義帳款案件處理流程,稽核單位不僅未發現相關問題,也未針對重點控管項目訂定查核工作底稿,被金管會認定形同「有業務卻無內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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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合庫銀信用卡系統與會計主機系統帳務並未連動,未銷帳明細帳也未依規定清理、部分資料缺乏佐證文件,使帳載資訊不夠明確,也未能及時發現及釐清異常。
在人員管理方面,合庫銀雖規定員工職務輪調須達 6 個月以上才能回任原職務,但此次案件被查出部分職務輪調流於形式,同樣未能透過輪調制度及早發現帳務異常。
金管會認定,相關缺失顯示合庫銀未完善建立及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及相關內控內稽規定,因此依《銀行法》裁處 1,200 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
除了罰款外,金管會更要求合庫銀停止受理新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1個月,且一個月期滿後並非自動恢復,仍須待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才能重新受理新客戶申辦信用卡;另要求依「責任地圖」全面檢討合庫銀此次違失涉及的總行督導管理人員責任,並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由稽核單位持續列管追蹤,納入後續內部查核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