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公車司機 2019 年因超速行駛,與一名無照騎士發生碰撞,造成對方當場死亡,遭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將關鍵的 186 秒行車紀錄器畫面交由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中心進行逐幀分析,從 5,426 張截圖還原事故經過,認定騎士突然從公車右側視線死角切入,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關鍵原因,司機即使未超速也難以避免碰撞,最終判決李姓司機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9 年 4 月傍晚 5 時許,李姓男子駕駛高雄客運公車,行經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慢車道。當時,一名莊姓男子無照騎乘機車,行駛在公車右側,期間因準備繞過前方車輛,突然向左偏移、切入公車行駛路線,雙方隨後發生碰撞,莊男傷重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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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檢方及初期交通事故鑑定結果認為,該路段速限為 40 公里,但李男當時車速達 46 公里,超速約 6 公里,且未能及時採取閃避措施,因此認定李男涉有過失,依法提起公訴。

不過案件進入高雄地院審理後,事故影像成為判斷責任歸屬的關鍵。法院特別委託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中心,針對長達 186 秒的行車紀錄器畫面進行科學分析,並逐幀拆解成 5,426 張截圖,比對公車與機車在事故前後的行駛軌跡。

鑑定結果顯示,公車在事故發生前一路維持直線行駛,並沒有明顯偏移或突然變換行進方向;反觀莊姓騎士則是從公車右側視線死角逐漸向左靠近,最後突然切入公車行駛路線,導致兩車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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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據此認定,李男當時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車輛正前方,對於右後方視線死角突然出現的機車,客觀上欠缺預見可能性,也沒有足夠時間採取有效的閃避措施。

法官進一步指出,李男雖然確實以 46 公里時速行駛,違反該路段 40 公里速限,但刑事過失責任仍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說,違規行為必須與事故發生具有實質關聯,才能據此認定刑事過失。

法院認為,根據 5,426 張影像逐幀分析結果,即使李男當時遵守速限、以 40 公里時速行駛,仍無法避免莊男從公車右側死角突然切入並發生碰撞。因此,李男超速 6 公里雖屬交通違規,卻與事故發生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最終,高雄地院認定李男對事故欠缺預見及迴避可能性,無法認定其具有刑事過失,判決無罪。不過,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