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聯毒油事件,台糖今年5月在「粗油」中驗出中聯油品苯駢芘超標卻未通報主管機關惹議,各界針對台糖「是否有通報義務」爭論不休。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今(6)天表示,台糖未通報確實是讓政府錯過及早追查整條供應鏈的機會,但是否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仍有爭議,關鍵就在於法律定的太模糊。
王婉諭首先釐清台糖和那批「拒收油」的關係。最初,台糖是跟福懋買中聯生產的「黃豆粗油」,這種粗油不能直接食用,必須透過精煉、去除雜質後,才能變成市售的沙拉油。所以,這批「黃豆粗油」算是原料。根據行政院的說法,台糖是在5月11日到中聯的油槽採樣,驗出致癌物苯駢芘14.7ppb,超標7倍以上。但台糖發現後,認為這只是「原料」,所以就拒收了這批油,並通知供應商,但沒有告訴衛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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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接著說明「原料有問題不用通報嗎?」根據《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主動停止製造販賣、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雖然乍看之下似乎不包含還沒做成產品的「原料」,但10年前爆發「頂新事件」時,食藥署在2016年3月2日發布FDA食字第1050005125號函釋,內容寫到:「倘食品業者發現所用原料有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之虞者,業者亦應本於自主管理義務,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須主動通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簡單來說,如果業者發現『原料』可能有害,就要停產、回收、通報」。
《食安法》的模糊地帶因此顯現,行政院在日前公布的《食安法》修正草案中,將「產品」修改成「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修法說明還特別強調:「第五項所定產品係涵括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為臻明確,參照第二項文字修正之。」王婉諭表示,這代表行政院也知道產品包含原料,但現行法規寫得不夠清楚,必須修得更明確。
至於台糖當初所拒收的那份黃豆粗油,在現行法規中並沒有法定標準。但弔詭的是,根據食藥署的公告,「供精製用的粗製原油」也在檢驗項目中。王婉諭指出,也因此發生了十分詭異的情況:法規要求一定規模的食用油脂業者檢驗「供精製用的粗製原油」,苯駢芘也在檢驗項目裡;但驗到多高必須通報?由誰通報?交貨前的異常算不算?法規卻沒有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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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關鍵的台糖這樣到底算不算違法?王婉諭表示,整個爭議核心就在這裡。因為依台糖的契約,粗油要在交貨前採樣送驗,合格才能交貨;但當初台糖選擇拒收,交易沒有完成,油從頭到尾都在供應商手上,沒有進過台糖工廠,所以台糖主張「這不是我的『產品』,我沒有東西可以回收,所以沒有通報義務。」與此同時,食藥署的函釋講的是「所用原料」,而台糖沒打算收這批原料,也沒有打算用,從法律文字解釋來說,確實是有縫隙的。
王婉諭點出,台糖事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法規模糊不清」,導致中央、地方政府各說各話、各執一詞,大家都有自己的詮釋空間。原料、半成品的通報義務到哪裡?跟所有權的關係又是什麼?這些問題根本沒有標準答案。如台中市政府前天開罰中聯、福懋各300萬,理由是這批「粗油」未即時通報;但衛福部長石崇良卻說,原料、半成品不用通報。「同一部法律,兩種標準、多種解釋,這就是最大的問題。」
王婉諭表示,行政院目前所提出的《食安法》修法方向是對的,將通報義務從「發現」擴大到「發現或知悉」的24小時內通報。但這樣還不夠,她認為,應該寫得更清楚:除了第三方檢驗機構需要通報外,業者在驗收階段驗到的異常也要通報、登錄。
王婉諭批評,食安風險不應該有任何漏洞,知情通報也不應該有例外。但藍白不該在調查完成前就把台糖定罪,行政院也不該在法律爭議釐清前就替台糖免責。因此,現在最重要的是,趕快推動修法,補齊現在模糊不清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