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5月中向中聯油脂夠買「粗膠原油」,進貨前驗出超標BaP,並沒通報。經濟部、台糖都稱,「原料」、非「成品」依法不用通報,但民眾黨前立委張啓楷今(3)日翻出食藥署先前處理蘇丹紅風暴、小林製藥紅麴案新聞稿稱,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處以罰鍰。食藥署重申,藉由嚴格把關源頭之原料安全,並透過政府及業者攜手守護食安,堅決遏制不法行為。

台糖購買「中聯油脂」,並先行送驗發現超標BaP超標7倍。台中地院揭露此事後,台糖、經濟部都認為沒有通報義務。經濟部臉書表示:嚴正聲明台糖油品32件檢驗皆合規,超標原料「非食管法」通報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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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說明:
台糖買的是原料「粗膠原油」,且「未進貨」,與南僑買「食品油脂」不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產品」及「原料」是不同概念,中聯供貨的是粗膠原油,是製造食品油脂的「原料」、並非產品,所以「#台糖非食管法通報義務人」。

而且,台糖採購「原料」(非食用油脂)採驗時即發現檢驗不合格,且並未帶回其原料、也未製成產品,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所要求的通報義務人,與南僑等廠商狀況不同。而且,中聯也被台中地方法院認證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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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8月2日對台糖案的也做出類似的說法。

但張啓楷找出食藥署自己發的新聞稿打臉這說法,「311油槽不在台糖、裝的也不是成品,所以不用通報?」奇怪了。

張啓楷說,2024年小林製藥紅麴案,食藥署明確要求,只要業者使用或販售有疑慮的「原料或產品」,就應依「食安法」第7條通報。當時原料要通報,現在輪到國營事業,原料就不算了?

張啓楷說,台糖已經驗出上游油品嚴重超標,卻只退貨、不向主管機關示警。現在還拿「油槽不是我的」當理由。油槽在誰家,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台糖知道了什麼、什麼時候知道,為什麼沒有通報?

張啓楷說,同一部「食安法」,不能民間業者一套,國營事業又是另一套。

還原當初食藥署新聞稿:阻絕源頭不法,落實自主管理及通報有疑產品內容:

| 發布日期:2024-03-11 | 維護日期:2024-03-11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Tifsan)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於3月11日(星期一)廣邀食品相關公會召開「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說明會」,說明管理重點如下: 
一、阻絕非法產品於境外
自113年3月1日起,輸入食品無論在邊境或後市場,被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7款「攙偽或假冒」或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情事者,即依食安法第34條所定,立即停止其輸入查驗申請,且前述違規產品直接銷毀。

二、落實自主管理 確認原料安全
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認原料符合規定。除含蘇丹紅的辣椒粉需下架回收外,且直接使用違規辣椒粉的產品,亦為下架回收範圍。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違規產品全數沒入銷毀。

三、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
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重申,藉由嚴格把關源頭之原料安全,並透過政府及業者攜手守護食安,堅決遏制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