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本(7)月初通過三讀,明定兒少性侵害案件追訴期(目前為30年),在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時效;追訴時效尚未結束者,也能一體適用新制。但台灣光寰協會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今(31)日召開記者會,點出性侵害刑事追訴權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釋憲案仍在訴訟中,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與黃捷也現身力挺延長民事求償時效。
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說明,憲法法庭已於4月公開受理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協會也在6月分別就刑事追訴權(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兩釋憲案進行併案。但時效問題在《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國家賠償法》等與兒少性侵害特殊性相關的法規中均見漏洞,因此他呼籲釋憲與修法須雙管齊下,才能真正為其做到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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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長謝東儒則呼籲,未來的倖存者可採用新制度,但過去的倖存者僅能靠憲法法庭做救濟,因此憲法法庭不應再被惡意癱瘓,將使人民無力追討屬於自己的權益。
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與黃捷也現身力挺。林月琴表示,對兒少性暴力受害者的保障,不應只停在刑事追訴權,在「延遲揭露」的期間帶來的實質損失也應得到補償,因此她同步提案延長民事求償時效;同時,她也將積極排審《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草案,確保每個受傷的孩子都能被制度接住。黃捷則指出,現行《民法》求償時效最長僅10年,研究卻顯示男性倖存者平均需21年以上、女性需25年以上才能跨越創傷開口,但被害人鼓起勇氣站出來時,民事求償往往已超過時效,形成「加害人服刑入獄,卻可拒負一分賠償」的困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專組義務律師張凱昱則說明,法律應該正視未成年性別暴力被害人之權利保護,避免被害人因不合理的時效起算制度受到二次傷害。另外,法律及法院應正視性別暴力被害人心理創傷之特殊性,既然要以「知悉損害」為基準,司法也應該正視「心理創傷」作為性別暴力事件最主要的損害之一,才能完整評價加害人行為的不法性,使其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進黨立委林月琴(右二)與黃捷(中)。 圖:李宣萱/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