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9日電)曾代表國民黨參選嘉義市議員的林雪峰被控接受中國資助,招攬村里長赴中旅遊,被依反滲透法等罪嫌判刑4年並於今天定讞。林女傍晚拒收嘉檢的執行傳票,檢方開拘票拘提到案。
林雪峰全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檢警表示,嘉檢今天收到最高法院的判決主文後,因涉及反滲透法,關係到國家安全,立即啟動防逃機制,並開立通知林女於明天下午2時至嘉檢報到發監執行的傳票。
檢警指出,轄區員警今天送達傳票至其住處時,林女未在家,經電話聯繫,林女約定傍晚至派出所領取,但林女遲未出面;嘉檢則依法開立拘票逕行拘提,警方於晚上在其住處拘提到案,嘉檢預計於晚上發監執行。
根據嘉檢起訴書,55歲林雪峰受中國浙江省台州市台辦林姓處長委託、指示及資助,於民國112年8月起邀約嘉義縣村里長、民眾赴中國6天5夜旅遊。參與團員僅需支付新台幣1萬6000元團費,其餘費用由台州市台辦資助,並利用餐敘機會,向團員宣揚「希望支持某特定政黨候選人當選」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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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林雪峰否認犯行,辯稱中共非境外敵對勢力,旅行團只是正常交流,與總統選舉無關。但合議庭認為,旅遊所費不貲,已非一般社會普遍容許的禮尚往來,且足以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依涉犯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
林雪峰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台州市台辦為其所屬組織,林女受指示、委託與資助行賄,與台辦人員構成共同正犯;一審判決未於主文諭知「共同」,容有違誤,因此撤銷改判,並維持原本刑度。(編輯:張雅淨)1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