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會計師得擔任「遺產管理人」執行業務,並放寬會計師兼任公營事業董事、監察人的限制,同時增訂會計師助理人員資格規範及完善公會運作制度,盼反映實務需求,提升會計專業服務及公會治理效能。
此次修法重點之一,是將「遺產管理人」正式納入會計師法定執行業務。依三讀條文修正第39條規定,考量遺產管理工作涉及財務、稅務及資產管理等專業,且會計師現行已可擔任遺囑執行人,因此新增會計師得擔任遺產管理人。
全站首選:體育署重懲霸凌 監察院認有瑕疵翻案:只2人稱愛閒聊、私下批評人
在兼任公職限制方面,三讀條文同步修正第44條,放寬現行規範。原條文規定,會計師除非註銷執業登記,不得擔任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修正後則改為,不得擔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的職務、受有俸給的董事、監察人,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經理人,以兼顧利益衝突與會計師專業獨立性。
此外,為因應會計事務所實務運作需求,三讀條文修正第18條,增訂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定助理人員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建立一致性管理機制。
修法也完善會計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的會議制度。三讀條文明定,會員或會員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可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出席,但每位會員(會員代表)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代理出席人數不得超過當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若超過限制,則依受委託人簽到、報到順序認定有效代理名單,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