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前民進黨工黃取榮涉為中國發展組織吸收2人,台灣高等檢察署去年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罪起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認定罪證明確,但其中1行為未遂,判刑10年可上訴。
據高檢署當時發布新聞稿,黃取榮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報請高檢署及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其中黃取榮吸收民進黨工邱世元、前外交部長辦公室諮議何仁傑部分,涉犯國安法發展組織罪為高檢署管轄,經偵結起訴,建請高院從重量處12年以上徒刑,而黃取榮自中國情工人員取得工作報酬約新台幣608萬元為犯罪所得,依中華民國刑法及洗錢防制法聲請宣告沒收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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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檢調調查,曾在中國經商的黃取榮民國106年起遭中國情工單位吸收,返台後涉吸收邱世元,兩人分別收取工作報酬,向前副總統辦公室諮議吳尚雨、何仁傑刺探、蒐集包括總統與副總統參訪友邦公務秘密。
此外,黃取榮被控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及交付經核定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嫌2罪,且另涉洗錢罪,經北檢偵辦後起訴,一審判黃取榮10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院6月宣判,改判黃取榮6年徒刑。(編輯:李明宗)1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