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2日電)民進黨籍立委林宜瑾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新台幣1412萬餘元,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刑7年;地院表示,林宜瑾擔任多屆議員、立委,犯行長達10餘年,顯非一時失慮的單一偶發行為。
台南地院今天宣判,林宜瑾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3罪)、4年6月(3罪),均褫奪公權4年(6罪),應執行刑7年,褫奪公權4年。扣案犯罪所得1412萬7388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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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主任黃姓女子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月(2罪)、1年10月(3罪),均褫奪公權3年(5罪),應執行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地院指出,林宜瑾擔任多屆議員、立委,對公費助理補助費應知之甚詳,犯行卻長達10餘年、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逾1000萬元,顯非一時失慮的單一偶發行為。
林宜瑾以虛列人頭助理或虛報、浮報實質助理薪資、加班費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挪作服務處及個人其他支出花費使用,損及政府機關對預算管理正確性,傷害人民對公務員信賴度,行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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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瑾、黃女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林宜瑾也繳回全部犯罪所得,黃女則無實際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編輯:黃名璽)11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