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刑事局今(2)日對於「安全駕駛」做出最新提醒,指出部分合法藥物如鎮靜類、安眠藥、抗焦慮藥、止痛藥及肌肉鬆弛劑等,可能引發嗜睡、頭暈、注意力不集中、反應遲緩或肢體協調下降等副作用,若駕駛人仍上路,恐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與酒駕、毒駕同樣危害交通安全。警方強調,近日有民眾反映因服藥被攔檢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員警係依行車不穩、偏移車道、蛇行或精神恍惚等具體危險徵候進行觀察,並非無差別攔檢。
警方表示,執行攔檢時,會先觀察駕駛人行車狀況,若有疑慮,將要求進行直線行走、平衡動作、畫同心圓等現場測試,並採驗尿液釐清是否含苯二氮平類等藥物成分。現行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已可初步檢測苯二氮平類藥物,員警會結合現場觀察強化篩選機制,兼顧執法與民眾權益。尿液未檢出相關成分者,通常會撤銷舉發;若檢出且有不能安全駕駛情狀,則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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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人若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更重。同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也規定,會處以罰鍰、吊扣(銷)駕照,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法院實務顯示,即使駕駛人係依醫囑服藥,若藥效已影響駕駛能力仍上路,同樣會被依法究責。
刑事局毒品查緝中心副大隊長表示,「藥駕」上路符合公共危險罪樣態之一,提醒民眾應確實注意醫囑與藥品警語。藥袋、藥品外盒及仿單若標示「服用後可能嗜睡」或「避免開車或操作機械」等提醒,服藥期間應避免駕駛汽機車。民眾若需外出,可評估自身狀況,改搭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或請親友接送;對藥物副作用有疑問時,應主動向醫師或藥師諮詢,確認用藥期間是否適合駕駛。
根據藥師公會等估計,台灣每年交通事故死亡約3,000多人,其中因「藥駕」導致的事故占比約10%,推估每年可能造成逾300人死亡,危害程度不容小覷。警方呼籲民眾用藥前多看一眼警語、上路前多留一分警覺,並將持續加強路檢勤務,強力查緝各類公共危險犯行,以保障用路人安全。
刑事局毒品查緝中心副大隊長表示,「藥駕」上路符合公共危險罪樣態之一。 圖:刑事警察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