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6日電)八仙樂園塵爆案罹難者家屬訴請國家賠償,高院更一審認定,觀光署及新北巿政府怠於職務與塵爆發生有因果關係,應賠7名家屬共新台幣2100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多人罹難。罹難者家屬訴請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消防署國賠,一二審均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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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則認定,觀光署、新北市府有怠於職務行為,與塵爆案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應賠償7名父母精神慰撫金各新台幣300萬元,消防署免賠。觀光署、新北市府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被害人父母雖將他們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對企業經營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但未將國賠請求權一併讓與,不影響本件國賠訴訟之起訴,提起本件訴訟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也非無權利保護必要。
新聞稿指出,新北市府是八仙公司的地方主管機關,負責督導該公司的旅遊安全維護等事項,曾多次會同觀光署檢查八仙樂園,知悉樂園內存有違法設施,未落實規定令八仙公司改善缺失,任由違建設施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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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稿,新北市府明知「快樂大堡礁」非供農業使用,未依法裁處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長期容任違建設施繼續存在,因時間經過對使用者的生命、身體及財產逐年遞增使用上危險。
最高法院表示,塵爆事故的發生,固然直接肇因於粉塵遇熱源發生爆燃所釀成,但觀光署、新北市府長期怠於執行職務,使違建設施持續存在,並因八仙公司非法分租使瑞博公司得舉辦派對,也都是塵爆事故發生的原因。
最高法院認定,觀光署、新北市府怠於執行勤務與塵爆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害人父母自得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各300萬元。高院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最高法院表示,違建設施對使用者有生命、身體及財產危險的情形,民眾非經主管機關建管、消防、衛生、環保、觀光安全等相關主管機關檢查並公告,無從得知,被害人參加派對難認是自甘冒險行為,非對損害的發生與有過失。(編輯:楊昇儒)1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