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警方公布新聞資料,近日查獲信用卡詐騙案,逮捕一名28歲台灣男子、與兩名新加坡男子,警方指出近年有外籍人士充當詐騙集團「車手」,依法可能面臨最長10年監禁,並可處罰金、鞭刑。台灣駐新加坡代表童振源指出,新加坡對詐騙車手量刑甚重,切勿因一時貪念或誤信「快速賺錢」的工作邀約。

根據新加坡警察部隊(Singapore Police Force)公布的資料,警方10日接獲一名受害者報案,稱其信用卡出現2筆未經授權交易,總金額達新幣5697元(約新台幣14萬元),警方透過查訪並藉助監視器影像,確認一名28歲涉案台灣男子的身分,利用手機應用程式,將信用卡資料載入手機,再透過NFC近場通訊支付方式,在零售商店盜刷購買iPhone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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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方指出,該名台灣男子受境外操控者指示,受境外操控者指示,購買電子產品及金飾,之後將物品交給兩名24歲新加坡男子,再由兩人轉交給新加坡境內身分不明人士。當地警方於48小時內便逮捕3人,被控觸犯《1871年刑事法典》第420條及第109條所規定的「共謀詐騙」罪。

若罪名成立,該名28歲台灣男子可判最長10年監禁,並可處罰金、鞭刑或兩者兼施,新加坡自2025年12月30日起,詐騙犯、詐騙集團成員及招募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處6下至24下鞭刑;協助詐騙集團洗錢或處理不法所得的車手,也可能被判最高12下的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