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台北地檢署徐姓檢察官與民進黨派系大老吳乃仁等人共餐,涉有違失,遭檢評會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決徐姓檢察官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2個月。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徐男等5名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晚間6時30分許至9時39分許之間,與陳姓人力仲介業者、形象具爭議的政治人物吳乃仁(涉嫌背信案件,經法院刑事判決有罪確定)等人在台北市某餐廳進行餐敘。餐敘金額新台幣5萬8696元,並由陳姓業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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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評會指出,徐男與陳姓業者為舊識,徐男事前對於吳乃仁將出席餐敘已知悉,卻容任陳姓業者安排高檔餐廳與吳乃仁餐敘。受徐男邀約到場的李姓、陳姓、凃姓、林姓檢察官於餐敘前並不知悉吳乃仁將共同赴宴,且均誤以為當日餐敘費用是由徐男付款。

檢評會決議,徐姓檢察官個案評鑑成立,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李姓、陳姓、凃姓、林姓檢察官個案評鑑則不成立。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表示,徐姓檢察官與陳姓業者為熟識的朋友,平日互有往來,其與陳姓業者的聚餐既無涉職務上的利害關係,又無談論及任何與其職務有關的議題,聚餐地點也是一般對外公開營業的合法場所,本無不適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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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一審認為,徐姓男邀約與陳姓業者並不熟識的其他4名檢察官一同無償接受陳姓業者宴請,且單一次聚餐的費用非常高,已逾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甚鉅,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判決徐姓檢察官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2個月。

法務部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原判決未審酌徐姓檢察官違失行為對司法公信力造成的損害、違失後態度,僅處以2個月罰款,顯有輕重失衡的違誤。請法院二審廢棄原判決,量處6個月罰款,以責罰相當。

職務法庭二審認為,原審關於懲戒處分輕重裁量權的適法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的範圍,亦無評價不足之處,法務部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