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勞工工作安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擴大納保範圍,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須全部強制納保,且勞工到職即受保障,享有職災保險給付權益。勞動部指出,若雇主未加保或在勞工發生職災時才加保,將令雇主限期繳納給付金額,處罰鍰新臺幣2萬元至10萬元,並公布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說明,《災保法》明定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的保險效力是自到職當日起算,因此即使雇主未依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仍可依規定請領各項職災保險給付。此外,為防範違法雇主將保險給付成本轉嫁由其他依法納保雇主負擔之道德危險,無論雇主是從未為勞工辦理加保,或遲至勞工遭遇職業傷病當日才補辦理加保,勞工保險局皆會在發給保險給付後,令雇主限期繳納給付金額,並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的罰鍰及公布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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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目前正在追查的案件數有1575案、4億3000多萬,截至今年5月6日止,已實際追回1127件(含193件分期繳納)、2億5000多萬。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規定在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手續,才可以讓勞工在職業災害發生時,可迅速獲得職災保險給付保障,雇主也可有效分攤《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