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審議《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三黨雖對受緩刑宣告可參選一事達成共識,惟民眾黨團則堅持在26條第9款中納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者納入其中,使其送朝野協商,而這條款也意在試圖幫誣告案定讞之新竹市長高虹安解套,遭人批評。隨該案冷凍期將屆,立院最快本週進行表決。對此,律師黃帝穎今(25)日批評,民眾黨主張讓公職資格低落到不如保全與公務員。

針對民眾黨之修法主張,民眾黨團日前主張,《政黨法》在規範政黨負責人的消極資格時,雖然對重大犯罪設有嚴格限制,但條文亦明定「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並聲稱此次修法邏輯與現行《政黨法》完全一致。

全站首選:不接受調查結果 馬英九委金溥聰、戴遐齡明早10:30開記者會說明

黃帝穎表示,民眾黨團瞎扯《政黨法》當高虹安條款修法藉口,但公職人員領納稅人血汗錢,候選人資格要求本來就比民間團體本質的政黨高,民眾黨竟錯誤類比。他也用二大法律理由打臉民眾黨高虹安條款。

黃帝穎指出,首先,職人員領納稅人血汗錢,因此法律對公職候選人資格要求,本來就比民間團體本質的政黨高,民眾黨修法為高虹安解套誣告罪案的定讞風險,將公職人員錯誤類比民間團體本質的政黨法。民眾黨團修高虹安條款導致立法輕重失衡、錯亂法治,法律對公職的要求不如保全與公務員。

他續指,其次,一般人被判刑易服社會勞動,還沒服刑完畢不能當公務員,也不能當保全,但卻可以參選市長,民眾黨為護航犯罪判刑的高虹安不惜錯亂法治,實在「吃相難看」。黃帝穎批評,民眾黨要修法為高虹安開後門,將公職人員資格修得比保全和公務員還低落

現正最夯:民進黨台南市黨部主委選舉改選 副議長林志展38票險勝現任主委郭國文

下為《保全業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條文

《保全業法》第 10-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