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2日電)蘇耀輝涉殺人未遂案原遭判刑8年定讞,台灣高等法院再審後認定,蘇男當初測謊鑑定及圖譜判讀、被害人指認凶手程序均有瑕疵等,4月29日改判無罪。台灣高等檢察署已提起上訴。
高檢署今天表示,關於本案的指認程序、大法官釋字第384號解釋、測謊鑑定及相關事實認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推演適用等重要事項,均有疏誤之處而有違背法令之虞。高檢署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因此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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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因由,蘇耀輝遭控於民國86年11月間,頭戴全罩式安全帽,夥同姓名不詳成年男子,共同於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民宅砍殺詹姓男子及其潘姓妻子。最高法院94年9月間依殺人未遂罪判蘇男8年徒刑定讞,蘇男不服開始逃亡,期間聲請再審獲准,高院於今年4月29日改判無罪。
高院再審認定,本案在無安全帽、無凶刀、無血衣、無指紋與腳印等物證或生物跡證情況下,檢察官起訴主要憑據是基於供述證據(指認與測謊),及承辦員警與鄰居證詞等間接證據,但這僅能證明被害夫婦有遭人持刀砍殺受傷,無從證明夫婦的指認可以採信,也無從補強蘇男涉犯本案,因此判決無罪。(編輯:陳仁華)1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