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眾檢舉高雄市2間補習班沒有合法登記,監委賴鼎銘、王幼玲提案糾正高雄市教育局,同時也指出,教育局也沒積極進行實地稽查評估,查明實際營業狀況及其適法性。

賴鼎銘、王幼玲今日發出新聞稿表示,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5年5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王幼玲所提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糾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促請該府督飭改善,並函請教育部督同妥處;本案並就地方政府所提通案問題,促請行政院督導研議。
 
監委表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短期補習班設立管理準則,是為確保安全學習環境、保障兒少基本權益,規定我國短期補習班屬特許行業,應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建築、消防及教育等相關法規審核通過後,才得立案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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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112-114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裁罰違規未立案短期補習班(如罰鍰、停辦)共計45件,惟針對轄內2所疑未立案補習班之檢舉案,自113年9月間起陸續接獲民眾陳訴,函文多次往返,仍未依法令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辦理,復未積極進行實地(或聯合)稽查評估,以查明實際營業狀況及其適法性。

報告指出,現行短期補習班管理實務已面臨嚴峻挑戰,教育部多次函釋地方政府應以私人或團體辦理有無「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5人以上、收費、授課及課程期限達30日以上」等具體事實,依規立案,如未符要件則非屬補習教育範疇。

但調查顯示,各類新興活動界定模糊,部分型態難以直接適用,或採部分課程拆分、不同辦理名義等疑似規避情事,實務顯難逕行認定、衍生執法窒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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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指出,教育部及經濟部多次申明相關規範,包括部分業者已商業登記「I103060管理顧問業」、「J202010產業育成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及「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等4大行業,且實質已涉補習班業務行為,應按權責就所涉樣態,依法及實務專業經驗判斷處理及事實認定,落實立案及督導管理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