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今(8)天報導指出,有立委接獲公教人員陳情,4月底接獲行政院人事總處公文,明文揭示若不具結則無法進用或調任,甚至還被主管機關列管。大陸委員會下午以新聞稿澄清指出,軍公教查核採具結方式於法有據,絕不是以行政命令凌駕法律。當事人如不配合查核,各用人單位即無法確認是否符合法令及任用資格,自然無法辦理後續銓審、聘用、續聘或改聘等相關作業。有關聯合報報導刻意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4年3月間針對「專案查核期間,不具結,不會有不利影響」的回應,與常態化、制度化查核相互混淆,蓄意激化外界對政府政策的反感,陸委會深感遺憾。
陸委會重申,軍公教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只針對初任、調任者才須辦理查核作業,絕大多數的軍公教人員都不需要具結,絕對不存在「全面普查」的狀況。據聯合報報導,銓敘部於去年底發函全國各政府機關,要求軍公教人員需於每年5月底及11月底填寫具結一節,係錯誤報導。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已律定,只有軍公教人員職務異動時(如初任、調任)才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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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指出,人事總處沒有要求各機關針對所有人員在今(115)年5月底前都要查核;所指每半年都要查一次,是假消息!並非所有機關的全體人員通通都要辦理查核;人事總處今年4月22日發文各機關,是再次提醒各用人機關,針對具有各該機關初任、調任人員情形而屬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之受查對象者,配合高普考、地方特考以每半年為期,於各機關前述人員報到時間,分別在各該年度5月底前、11月底前作為辦理期程,填報辦理情形,這是人事行政內部作業,與絕大多數軍公教人員無涉。
陸委會強調,軍公教查核採具結方式於法有據,絕不是以行政命令凌駕法律。兩岸條例第9條之1等法令明確規定,國人若具有中國大陸人民身分,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也失去擔任志願軍職、公教人員的資格。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8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國防法第5條、法官法第6條等有關法令,均明文規定各機關於任用前,應就所欲任用人員辦理包含如不具兩岸雙重身分、無雙重國籍、是否有特定犯罪紀錄及曾否受有關懲戒處分等資格條件的查核。當事人如不配合查核,各用人單位即無法確認是否符合法令及任用資格,自然無法辦理後續銓審、聘用、續聘或改聘等相關作業。政府辦理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是依法行政,絕無報導錯誤指出的以命令凌駕法律之情形。軍公教人員配合查核是依法行政,也為維護國家安全貢獻一份心力,更可提升人民對公務體系的信賴。
陸委會提及,114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辦理查核者不會有不利處分,並未改變。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辦理查核者,各機關僅造冊,不會給予懲處,有關聯合報報導刻意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4年3月間針對「專案查核期間,不具結,不會有不利影響」的回應,與常態化、制度化查核相互混淆,蓄意激化外界對政府政策的反感,陸委會深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