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區段徵收案,被徵收居民陳健和興訟敗訴定讞,今天在律師團陪同下聲請釋憲,控訴土徵條例違憲。陳健和說原本他的村子非徵收範圍,政府強制徵收致幾乎滅村。
全案緣於,需用土地人的桃園巿政府及交通部民航局規劃並通過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區段徵收開發案,由內政部於民國109年6月間核准區段徵收土地;陳健和等10名被徵收戶不服內政部核准,主張區段徵收形同「私益徵收」屬於違憲制度,訴請撤銷原處分(即關於區段徵收他們所有的土地)並請求行政法院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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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健和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考量確實是被徵收機場專用區所需的土地,屬為興辦交通事業公用目的,具有提供國際航空運輸服務的高度公益性,堪認徵收有其重要公益目的;有執行公聽會等辦理公告及通知程序,並聽取土地權利關係人意見,已踐行實質溝通協議的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判陳健和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去年底駁回上訴而定讞。
另外9名被徵收戶部分,北高行認定內政部審議小組未實質審查徵收必要性,判9人勝訴,即撤銷原處分。內政部已將區段徵收土地發還。
陳健和今天與律師團赴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陳健和說,他住在竹圍,他的村子本來不在航空城計畫範圍內,根本不會被區段徵收,政府強制徵收導致幾乎滅村,政府應好好跟被徵收戶溝通,他希望透過聲請釋憲保障自己的財產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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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新聞資料提及,區段徵收制度涉及重大違憲疑慮,因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是就個案部分即陳健和案,法規範部分標的則是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條第2項及第5條第2項,主張本件土地區段徵收,涉及憲法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全面性剝奪,且同時牴觸工作權與平等權。
律師熊依翎解釋,土徵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的區段徵收制度,有違憲疑義外,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所定的「先行區段徵收制度」,以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等規定,更嚴重破壞都市計畫第52條所揭示「計劃引導開發建設」原則,使開發手段反而變成目的,導致「都市計畫」淪為服務「區段徵收」的工具。
熊依翎表示,先行區段徵收制度的設計,從相關的立法理由可知,只是為降低民眾抗爭阻力,讓需用土地人得以順利推動區段徵收。其結果不僅造成徵收範圍不當擴大,更可能使國家以公權力介入土地開發,形成以財政收益為目的之土地炒作。
熊依翎強調,「先行區段徵收制度」不符合徵收所要求的極重要公益目的,也違反了「計畫引導開發建設」原則與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已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及居住自由,應屬違憲。(編輯:龍柏安)1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