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於上月26日針對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所涉京華城等案進行一審宣判,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被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萬元,並褫奪公權5年。而台北地院先前就延長沈慶京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8月,但沈慶京不滿裁定提出抗告。不過,高等法院近日以「這理由」,駁回沈慶京抗告。
根據高等法院裁定,台北地方法院於上月20日,裁定沈慶京自上月2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8月,而裁定書也於同月23日送達沈慶京的限制住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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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裁定再指,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抗告期間為10日。所以沈慶京抗告期自裁定書送達後次日,也就是24日起算10日,至本月2日屆滿。惟沈慶京遲至本月7日才提起抗告,已逾法定10日抗告不變期間,因此抗告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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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