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中區及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涉嫌長期收受廠商賄賂高達823萬元,洩漏採購機密並護航特定廠商詐術圍標高達30件、總金額逾8.6億元的工程。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深入調查後,發現高公局不僅內部採購與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案發後,更對賴員輕縱准予復職,嚴重打擊政府廉潔信譽。監察院除已另案通過彈劾賴榮俊外,並提案糾正高公局,嚴正指出三大嚴重行政違失,必須澈底檢討改善:
一、工程契約違法包裹勞務需求 派駐人員淪為貪官「私人洗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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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長期便宜行事,於工程契約中編列「工務作業費」,逕行要求得標廠商提供「派駐人員」進駐機關協助行政庶務,且明訂廠商人員不得拒絕機關指派。此舉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區分採購性質之精神,使廠商人員得以長驅直入機關內部接觸機密。賴榮俊即利用此制度漏洞,將廠商派駐人員廖嵐卿視為私人秘書,前後11次指示其攜帶現金前往銀行,替賴員及其配偶存匯達479萬元(其中,有368萬元為賄款),嚴重混淆公私分際,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形同虛設。
二、底價核定權力過度集中於首長一人 淪為利益交換籌碼
底價核定攸關國庫支出與採購公平,但高公局各分局長期放任分局長擁有底價核定之絕對權力,未成立客觀獨立的「底價審議小組」進行實質審查。讓賴榮俊得以隻手遮天,配合圍標廠商需求肆意洩漏及墊高底價。經查,該案30件圍標案中,存有高達12件於減價後,決標金額竟與底價相同,另有多起精準命中底價98%以上之異常現象,顯見底價資訊已遭嚴重外洩與操控,致使國家重要公共工程淪為特定廠商圍標獲利之禁臠。
三、面對涉貪重罪竟輕縱復職 官官相護嚴重打擊公務員士氣
賴榮俊收賄823萬元且違法亂紀長達8年,案情經檢方起訴且事證明確。然而,高公局召開考績委員會時,竟無視其犯行對機關聲譽之毀滅性打擊,以13票對1票的懸殊比例,決議僅予「一次記一大過」,未採免職處分。賴員停止羈押後,高公局消極不行使公務員懲戒法賦予之「先行停職」權限,反率准其復職,並安排擔任局本部「主任工程司」之簡任要職。此種「官官相護」之處置,不僅未能彰顯政府肅貪決心,更嚴重打擊奉公守法公務員之士氣。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強調,公務員本應廉潔自持,高公局長期縱容主管廉政風險控管失靈,致使國家採購公信力遭受嚴重侵蝕。高公局應痛定思痛,全面檢討工程契約人力派駐之適法性,並建立底價異常檢核與覆核機制,杜絕「內神通外鬼」之貪瀆弊端再生,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