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4日電)嘉義簡男被控2月間無故持利刃割傷晨運男子後頸部,經被害人求饒即停止動作,檢方認為無殺人犯意,依傷害罪起訴;全案移審,因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嘉院裁定羈押3個月。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30歲簡男與龔姓男子素不相識;簡男於2月21日清晨在嘉義市友忠路與自由路口綠地,無故推倒晨運的龔男,並持刀械朝其後頸部前後割劃,龔男當下求饒,簡男即停止割劃,待龔男欲爬起時,簡男又踢倒龔男,旁人見狀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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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檢表示,警方趕抵,簡男加速逃離現場,並於途中丟棄凶刀,最後還是被警方壓制在地,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法辦,檢方聲請羈押獲准。

嘉檢說,經查,被害人龔男稱求情後,簡男即停止持刀械割劃,且龔男受傷送急診約1小時12分鐘後出院,可見其頸部所受傷害並非嚴重傷勢,而扣案刀械十分鋒利,若簡男有意殺害龔男,應不會在求饒後即停止割劃頸部動作。

因此,考量龔男所受傷勢在無明顯立即致命危險和簡男自行停止割劃的情況下,難以認為簡男有何殺人犯意,無從以殺人未遂論處。

嘉檢表示,全案偵結並依傷害罪嫌起訴;另考量簡男無故持刀械任意朝他人頸部割劃,隨機犯案造成社會恐慌,建請從重量刑。

全案於昨天移審,嘉院表示,簡男有畏罪及逃避司法偵查、審判行為,有逃亡之虞;且簡男與被害人互不相識、並無結怨,卻自稱因精神狀況不佳,就持刀朝被害人的頸部揮砍,對社會治安、秩序危害重大,因此,認為有羈押必要,自昨天起羈押3個月。(編輯:張銘坤)1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