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上月26日針對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所涉京華城等案,進行一審宣判,而柯文哲所涉犯4罪全數有罪,合併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而台北地方法院今(10)日也公開柯文哲等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全文,並用近3,000字交代為何合議庭認為「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之部分,不構成論罪原因。
柯文哲所涉京華城以及政治獻金案上月26日進行一審宣判,其中柯文哲在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遭判處13年有期徒刑;圖利罪部分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政治獻金公益侵占部分被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挪用眾望基金會資金涉背信部分被判處2年6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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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柯文哲於Excel中記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不構成論罪部分,根據判決書所示,合議庭認為,儘管柯文哲於Excel中,明確記載各筆款項收受之時間、金額、姓名及經手人等。惟其所為之彙整、統計而為職務之紀錄,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具所謂帳冊之性質。
判決書也提到,時任柯文哲競選總幹事黃珊珊作證時,被問及柯文哲所回覆訊息:「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之意時,黃珊珊表示:「…我印象中當時擔任基隆市副市長邱珮琳建議可以找沈慶京募款,我跟柯文哲報告後,柯文哲才回答這句說沈慶京已經給過了。」合議庭認為,該文意脈絡僅能證明沈慶京已給過款項,無從佐證是係指「1,500萬元」。
至於檢方在起訴書指稱,沈慶京指示秘書吳彩仙到永豐銀行陸續提領1,600萬元,再以「不明方式」交由柯文哲1,500萬元部分,合議庭認為,吳彩仙陸續提領時間點係於111年9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與工作簿上記載「111年11月」之時間上有間隔,且無法證明該等款項即係用以交付柯文哲,此部分亦難作為對柯文哲及沈慶京不利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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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縱使柯文哲於Excel中記載內容之各筆內容均可以透過交互詰問證明為真,惟「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之紀錄,僅是檢方基於經驗法則進行推斷,且柯文哲所言「威京小沈已給過」以及黃珊珊所言「我跟柯文哲報告後,柯文哲才回答這句說沈慶京已經給過了。」之部分可能是210萬元。因此,就柯文哲收受沈慶京1,500萬元部分仍缺補強證據,始能證明為真實。
綜合上述,合議庭認為,柯文哲涉收受1,500萬元賄賂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且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既無法使合議庭獲致柯文哲就上開部分有罪之確信心證,即屬不能證明被告柯文哲此部分之犯罪,故不對柯文哲涉收受1,500萬元再行論罪。